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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三星附加投保人子女生活保障重大疾病保险

2014-12-09 09:03:1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年日起,本公司 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主合同被保险 人给付生活津贴保险金,直至主合同被保险人年满25周岁后的首个保 险单周年日或主合同被保险人身故(以时间较早者为准)。 本公司只承担以上三项责任的其中一项。 被保险人确诊患重大疾病、发生身体高度残疾或身故后(以发生较早 者为准),免交本附加合同的后续保险费。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或在效力中止期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患 重大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合同最后效力恢复之日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九),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 义十),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十一)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释义十二)。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患重大疾病、 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 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见释义十三)。 发生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八);

  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患重大疾病、 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

  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三章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第五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第六条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是指本公司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第七条 基本保险金额变更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申请减少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但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变更时本公司规定的最低基 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减少的部分视为退保。本公司按减少部分对应的比例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基本保险金额变更后,本附加合同第三条“保险责任”中所指的基本 保险金额均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

  第八条

  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按照基本保险金额和约定的费率标准确定。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方式、交费日期与主合同一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应与主合同一并交付。

  第九条

  保险费率调整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本附加合同费率厘定所用的定价假设与实 际情况相比有实质性的改变,本公司保留调整保险费率的权利。 若本公司决定调整保险费率,须向保险监管机关备案。保险费率的调 整适用于本产品项下的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和性别的所有被 保险人。 如有保险费率调整,本公司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自保险费率调 整之日起,投保人按调整后保险费率交纳续期保险费。

  第四章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合同终止

  第十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于签订主合同同时申请签订本附加合同,本公司与投保人就承 保条件达成一致,本附加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载明于保险单上。 若投保人于签订主合同同时申请签订本附加合同,在本附加合同成立 且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后,本附加合同自生效日零时开始生效。 本公司签发保险单作为同意承保的凭证。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第十一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载明于保险单上,保险期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

  时起算。

  第十二条 附加合同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一、主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终止或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

  二、投保人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三、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四、主合同或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第五章 保险金申请

  第十三条 保险金申请 一、若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在申请生活津贴保险金时,生活津贴保 险金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生活津贴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病历资料,诊断证明,病理、血液及其他科 学检验方法的检验报告;

4. 生活津贴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