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荷附加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怎么样?
2014-12-08 09:03:5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三十日后,符合以下两种情况时,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 金额
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1. 被保险人首次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指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并在确诊后生存满三十日;
2. 被保险人初次进行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医疗咨询活动,且在不迟于合同期满后三十日 内确诊初次患与其所咨询相同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并在确诊后生存满三十日。
若被保险人确诊患重大疾病后生存未满 30日,本公司不承担上述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所致的深度昏迷、重大器官移植手术、瘫痪或严重烧伤,不受上述“一”中本
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三十日的限制。
第六条 重大疾病 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在本附加合同中有确定的含义,不仅包括部分一般意义上的重大疾病, 还包括某些重大手术和严重的机体功能障碍,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可能与临床医学所指的重 大疾病在概念和范围上有所不同,本公司将在本附加合同重大疾病定义中详细列明,投保人投保本 附加合同即表明其认可并遵从本附加合同中对重大疾病的定义。
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如下:
1.癌症(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死
3. 中风
4. 重大器官移植手术
5. 慢性肾衰竭(尿毒症)
6. 慢性肝脏衰竭
7. 帕金森氏病
8. 严重烧伤
9. 瘫痪
10. 再生障碍性贫血
11. 深度昏迷
12. 良性肿瘤
13. 暴发性肝炎
14. 原发性肺动脉高压症
15. 慢性肺部疾病
16. 阿尔茨海默病(老年痴呆或早老性痴呆)
17. 多发性硬化症
18. 运动神经元病
19. 冠状动脉搭桥手术
20. 主动脉外科手术
21. 心脏瓣膜手术
以上各种重大疾病的解释及认定标准在本附加合同重大疾病定义中具体规定。
第七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患本条款所指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 任:
1、投保人对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自致的伤害、参与殴斗、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主动服用、吸食、
注射毒品;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酗酒或受酒精、管制药物影响;
5、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日前的既往症,但在投保单上告知并经本公司同意承保的,不
在此限;
6、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
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8、战争、军事行为、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
9、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原子或生化武器;
10、被保险人因进行潜水、跳伞、攀岩活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
赛车、飞行(不含搭乘民用客运航班者)等高风险活动。
因前述免责情形本附加合同终止或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本公司将退还未满 期净保费。
第八条 承保区域 本公司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在国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停留九十日(含第九十日)以内,发生保险事故,本 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九十日以上,本公司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除非被保险人经过申请并征得本公 司的同意。
第九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或批注上。
保险费根据团体的具体情况(团体的大小,被保险人的职业,被保险人的年龄,被保险人的性别等) 确定。本附加保险合同费率见附表一。
如果投保人在事先约定的日期或合同期满日之前通知本公司不再续保,则本附加合同将在合同期满 日终止。
本公司有权在保险合同期满或保险合同变更时调整保险费率。 保险费均以人民币为单位。 保险费由投保人在订立本附加合同时一次缴清。
第十条 身体检查 当投保人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时,本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进行身体检查,其费用由投保人或被保 险人承担。
第十一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我们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在订立合同 时我们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 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