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联附加保额递增长期重大疾病保险
2014-12-08 09:00:4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安联附加保额递增长期重大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7天至5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24岁 | 4468.00元 | 20年 |
重大疾病56.0万 |
至85周岁 |
30岁 | 7185.00元 | 20年 |
重大疾病30.0万 |
至85周岁 |
32岁 | 777.00元 | 20年 |
重大疾病12.8万 |
至85周岁 |
34岁 | 12525.00元 | 20年 |
重大疾病50.0万 |
至85周岁 |
35岁 | 2376.00元 | 20年 |
重大疾病15.0万 |
至85周岁 |
35岁 | 7596.00元 | 20年 |
重大疾病30.0万 |
至85周岁 |
40岁 | 13370.00元 | 20年 |
重大疾病50.0万 |
至85周岁 |
41岁 | 1622.00元 | 20年 |
重大疾病6.0万 |
至85周岁 |
45岁 | 0.00元 | 20年 |
重大疾病25.0万 |
至85周岁 |
45岁 | 14165.00元 | 20年 |
重大疾病50.0万 |
至85周岁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2]与主合同所附的《安联附加保额递增两全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相同。
本附加合同首个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为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从第二个保单年度开始,每年的保险金额按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三递增。
(1)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满后首次出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症状或体征,并且按本附加合同对于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医院[3]初次确诊为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则我们按重大疾病初次确诊日所在保单年度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所附的《安联附加保额递增两全保险》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重大疾病初次确诊时年龄未满四周岁,则我们按重大疾病初次确诊日所在保单年度对应的保险金额乘以下表所示比例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所附的《安联附加保额递增两全保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4]而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则不受等待
被保险人首次出现症状或体征时年龄不满一周岁(不含一周岁)基本保险金额调整比例20%
被保险人首次出现症状或体征时年龄一周岁至两周岁(不含两周岁)基本保险金额调整比例40%
被保险人首次出现症状或体征时年龄两周岁至三周岁(不含三周岁)基本保险金额调整比例60%
被保险人首次出现症状或体征时年龄三周岁至四周岁(不含四周岁)基本保险金额调整比例80%
被保险人首次出现症状或体征时年龄四周岁及以上基本保险金额调整比例100%
(2)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所附的《安联附加保额递增两全保险》合同即行终止:
1) 被保险人因疾病于等待期内出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症状或体征;
2) 被保险人因疾病于等待期内按本附加合同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医院初次确诊为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九十日内发生上述情况之一的,我们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所附的《安联附加保额递增两全保险》合同累计已交的保险费。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日零时起九十日
内发生上述情况之一的,我们退还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所附的《安联附加保额递增两全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3) 若我们已经按照主合同所附的《安联附加保额递增两全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付了满期生存保险金或者身故保险金,则我们不再承担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
(4) 在本附加合同终止、撤销、解除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安联附加保额递增长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2010 年5 月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本条款中带有右上标标注的用词具有特定含义,您可参阅本条款尾部的“释义”获取相关解释。
第一部分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附加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