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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联附加豁免保险费长期重大疾病保险

2014-12-05 09:20:0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安联附加豁免保险费长期重大疾病保险怎么样?

  安联附加豁免保险费长期重大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年缴费 缴费期 保障项目和金额 保障期
24岁-24岁 100.00元 15年

重大疾病豁免保费14.0万

20年
33岁 100.00元 15年

重大疾病豁免保费14.0万

20年
34岁 1046.00元 10年

重大疾病1.5万

20年
35岁 4208.00元 15年

重大疾病

20年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1)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2]或于等待期满后因疾病被医院[3]初次确诊为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且于确诊日的次日起第二十八日二十四时仍生存的,我们根据本附加合同的约定豁免相应的保险费。

  (2)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疾病被医院初次确诊为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或虽于等待期满后被确诊,但于确诊日的次日起第二十八日二十四时前身故的,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责任,仅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3) 首次豁免保险费自我们核准豁免后的首个保险费到期日正式开始,但我们无息退还自保险事故发生后您已支付的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将视作已支付的保险费,主合同和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若本附加合同同时豁免主合同下指定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则该附加合同也继续有效。

  (4) 若主合同的保险费或主合同下指定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在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内所界定的重大疾病前发生变更,则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及保险费将作相应变更,同时在批注中载明。

  (5) 在本附加合同终止、撤销、解除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安联附加豁免保险费长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2009 年9 月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条款中带有右上标标注的用词具有特定含义,您可参阅本条款尾部的“释义”获取相关解释。

  第一部分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附加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本附加合同附属于主合同,但不构成主合同的一部分。主合同的相关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主合同终止,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2 附加合同的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本附加合同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现金价值表、投保单或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本附加合同若未在主合同的保险单或批注中加以记载,则不产生效力;未经您书面申请并经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本附加合同内容的变更也不产生效力。

  1.3 投保范围

  投保时年龄在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之间(含十八周岁及六十周岁)者,可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

  1.4 保险期间

  我们在同意承保并收取首期保险费后,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于保险单中载明,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至满期日[1]二十四时止。

  1.5 犹豫期 为保护您的权利,请在保险合同送达或寄达于您时书面签收。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次日起,有十天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务必认真审视本附加合同,若您在此期间提出撤销本附加合同,需要填写合同终止申请书,并提供本附加合同及您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收到合同终止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我们会向您无息全额退还本附加合同的全部已交保险费。自您书面申请撤销合同之日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豁免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豁免的保险费包括:

  (1) 主合同的保险费;

  (2)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