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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

2016-01-26 16:28:2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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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的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载明的地点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储存等活动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其雇员或第三者的人身伤亡,且经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死亡赔偿金;

  (二)残疾赔偿金。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当地政府在组织事故抢险救援过程中,因征用事故发生企业以外的专业救援队伍及设备所发生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当地政府为查明事故原因及相关责任而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部门)进行检验(检测)、勘查(勘探)、评估(评价),并出具具备相应法定效力的报告所发生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被政府有关部门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整顿期间擅自从事生产发生的事故,或被政府有关部门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发生的事故;

  (二)被保险人从事与本保险合同载明的经营范围不符的任何活动发生的事故;

  (三)被保险人违法违规经营的。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地震、火山爆发、海啸、雷击、洪水、暴雨、台风、龙卷风、暴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地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等自然灾害;

  (七)各种交通事故,但不包括场内机动车辆事故;

  (八)各种职业病、疾病、中暑、猝死等非意外事故;

  (九)其他不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管辖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八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二)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三)精神损害赔偿;

  (四)间接损失;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

  (六)未经有关监管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固定场所或设备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

  (七)任何医疗费用支出;

  (八)财产损失;

  (九)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

  第十条 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人死亡赔偿限额、每人残疾赔偿限额、每次事故残疾赔偿限额、每次事故抢险救援费用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调查勘验费用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一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