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
2016-01-26 16:23:3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第五条 事故处理 1、现场处理
1)当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时,事故现场人员必须同时向行政室报告。 2)行政室必须在五分钟到达事故现场,了解并处理现场工作,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第六条 事故上报:发生事故的部门负责人必须在12个小时内将事故经过报告书、事故责任情况、事故损失、人员受伤者病历本、疾病诊断证明书或者住院通知书一起报行政室。
第七条 事故申请:事故发生后行政室再24小时内按有关要求应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
第八条 事故理赔:公司、被保险人、第三方受害者请求赔偿时,应准备如下证明和资料提供给保险公司: 1、保险单正本;
2、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3、公司或第三者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资料; 4、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5、伤亡人员名单;
6、受害人伤残的,应当提供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伤残鉴定资格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受害人死亡的,公安机关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7、发生第三者上海时保险人与受害人所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和解书经判决或仲裁的,应提供判决文书或仲裁裁决文书;
8、公司及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九条 奖励和惩处
1、奖励:所有安全责任部门
半年内无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公司予以奖1000元; 一年内无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公司予以奖2000元 2、处罚
行政室因过失未购买安全责任保险或未按要求及未按时申报,致保险部门不予赔偿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安全责任保险主办人承担责任事故损失30%,行政室主任承担损失20%;
3、事故相关责任人最高处罚限额1000元/次。 第十条 本制度由行政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至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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