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黑龙江省推行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
2016-01-11 09:11:0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记者从省政府相关部门获悉,为提高养老机构发生意外责任风险的应对能力和善后处置能力,我省决定推行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保费120元/床/年,政府承担80%、机构自负20%。
根据实施意见,参保范围为全省行政区域内,经民政部门许可设立的养老机构(含社会福利院、农村敬老院、老年公寓、养老院、养护院、光荣院、托老所等)均可投保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对象均为养老机构。对于承保公司,将通过具有政府采购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
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按照民政部门审核认定的实际入住床位全部参保,保险费120元/床/年,续保时视情况另行调整。保费政府承担80%(其中省级福彩公益金承担40%,市、县级福彩公益金或财政资金承担40%)、机构自负20%。养老机构不得向入住老年人另行收取责任保险费,严禁截留挪用保险赔偿金。
据悉,养老机构无过失责任及员工意外伤害不在此保险范围内,养老机构可另外选择投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相应保费自行承担。
保障范围:
(一)责任事故费用。保险期内,入住养老机构并签订服务合同的老年人,因在养老机构责任范围内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害或身故的,依法应由养老机构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1.意外身故及伤残赔偿限额20万。导致残疾或身故,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伤亡赔偿比例赔偿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