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邦保险之旅行社责任保险怎么样?
2014-12-17 12:27:1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都邦保险之旅行社责任保险
投保年龄: 0
责任免除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员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
(三)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
(四)核反应、核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五)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六)雷击、暴雨、洪水、火山爆发、地下火、龙卷风、暴风等自然灾害;
(七)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旅游者的违法、过失行为或自身疾病;
(二)被保险人的旅游服务质量未达到国家、行业或合同规定的标准;
(三)既不提供全陪或领队,也不提供地陪的散客旅游活动;
(四)被保险人委托非旅行社的单位或个人代理经营旅游业务。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以及上述人员所有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与他人签订的协议所约定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不在此列;
(三)发生未经公安部门认定或无外来明显痕迹的盗窃、抢劫所导致财产的损失;
(四)因保险责任事故造成的一切间接损失;
(五)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
(六)精神损害赔偿;
(七)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
第八条 保险人对从事下列活动所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赛车、赛马;
(二)攀崖、无动力滑翔;
(三)探险性漂流、潜水;
(四)高山滑雪、滑板;
(五)跳伞、热气球、蹦极、冲浪等高风险活动。
第九条 保险人对下列财产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金银、首饰、珠宝、文物;
(二)手表、手提电脑、摄像机、照相机;
(三)软件、数据;
(四)现金、信用卡、票据、单证、有价证券;
(五)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及其他不易鉴定价值的财产。
第十条 对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展开全部详细条款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旅行社责任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合法经营的旅行社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因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过失,造成被保险人接待的境内外旅游者遭受下列经济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负责赔偿:
(一)因人身伤亡发生的经济损失、费用;
(二)因人身伤亡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
1. 医疗费;
2. 必要时近亲属探望的交通、食宿费、随行儿童或长者的送返费用,旅行社人员和医护人员前往处理的交通、食宿费及补办旅游证件的费用和因行程延迟所导致的费用。
(三)行李物品的丢失、损坏或被盗导致的损失;
(四)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员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
(三)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
(四)核反应、核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五)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六)雷击、暴雨、洪水、火山爆发、地下火、龙卷风、暴风等自然灾害;
(七)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旅游者的违法、过失行为或自身疾病;
(二)被保险人的旅游服务质量未达到国家、行业或合同规定的标准;
(三)既不提供全陪或领队,也不提供地陪的散客旅游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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