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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邦保险之医疗责任保险怎么样呢?

2014-12-17 11:10:3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被吊销执业许可或被取消执业资格以及受停业、停职处分后仍继续进行诊疗护理工作;

  (五)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在酒醉或药剂麻醉状态下进行诊疗护理工作;

  (六)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使用伪劣药品、医疗器械或被感染的血液制品;

  (七)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但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进行临床实验所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不在此限;

  (八)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在正当的诊断、治疗范围外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或其代表的人身伤亡;

  (二)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款;

  (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四)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在诊疗护理期间的人身损害无过失,但由于发生医疗意外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而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五)被保险人与患者或其近亲属签订的协议所特别约定的责任,但不包括没有该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六)自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终止在被保险人的营业处所内工作之日起,所发生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九条 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人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法律费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法律费用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对于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以保险单列明的每人赔偿限额的30%为限,并计算在每人赔偿限额之内。

  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每次事故免赔额按每人赔偿金额的5%或1000元扣减,两者以高者为准。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 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本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一次性交清保险费,对于保险费交付之前发生的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十八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