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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和保险之雇主责任保险条款如何?

2014-12-17 10:49:0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年问题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任何性质的精神损害赔偿、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二)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

  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之外的医药费用;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所颁布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之外的医药费

  用;

  (四)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五)住宿费用、陪护人员的误工费、交通费、生活护理费、丧葬费用、供养亲属抚

  恤金、抚养费;

  (六)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九条 责任限额包括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

  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

  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

  第十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费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限额乘以费率确定。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订立本合同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

  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四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 保险人依据第十九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

  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

  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六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

  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七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

  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

  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合同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

  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九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

  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

  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

  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

  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时,

  投保人未缴纳保险费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未按约定缴纳足额保险费的,保

  险人按照已缴保险费与保险合同约定应缴纳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