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保险中介机构职业责任保险
2014-12-17 10:46:3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
(二)被保险人在《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或营业执照被注销、撤回、吊销期间所造成的任何损失;
(三)被保险人与委托人未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的情况下发生的索赔;
(四)被保险人与委托人签订的协议中所约定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该协议,被保险人也应依法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五)被保险人对委托人或第三者的身体伤害及有形财产的毁损或灭失;
(六)委托人非依据中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中国台湾的法律)向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
(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执行保险中介业务发生的赔偿责任;
(八)委托人的间接损失或任何精神损失赔偿;
(九)因计算机系统资料的丢失或毁坏造成的间接损失;
(十)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
展开全部详细条款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中介机构职业责任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 凡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中国台湾除外)设立的保险代理、经纪机构,均可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的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在被保险人的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单约定的保险代理或保险经纪过程中,因过失未尽其业务上应尽之责任及义务,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并且委托人在保险期间内依据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以下简称“依法”)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对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欺诈、恶意串通或其他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从事的保险中介业务超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定的以及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区域;
(三)被保险人超越委托人的授权范围所办理的业务;
(四)无有效《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及相应执业证书的人员所经办的保险中介业务;
(五)被保险人的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私自承办的业务或在其他保险中介机构执业承办的业务;
(六)挪用、侵占保险费或保险金、赔款;
(七)被保险人泄漏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对其进行诽谤;
(八)被保险人或其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经手账务不清或收支款项不符所导致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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