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和公共场所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2014-12-17 10:17:0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鼎和公共场所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缴费方式: 趸交 投保年龄: 0 责任免除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未经有关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固定场所或设备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的损失。
(二)经监管部门要求整改而未整改的事项导致火灾、爆炸事故造成的损失。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任何自然灾害。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间接损失;
(六)第三者的财产损失;
(七)租赁或借用被保险人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租赁人或借用人及其雇员的人身损害;
(八)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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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
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合法运营、有固定营业场所的企业、事业单位,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
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列明的区域范围内从事保险合同列明的业
务时,因过失导致火灾、爆炸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为抢救第三者而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
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
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未经有关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固定场所或设备发生火灾、爆炸
事故造成的损失。
(二)经监管部门要求整改而未整改的事项导致火灾、爆炸事故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任何自然灾害。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
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间接损失;
(六)第三者的财产损失;
(七)租赁或借用被保险人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租赁人或借用人及其雇员的人身损害;
(八)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九条 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由
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
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