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国内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如何?
2014-12-16 13:41:1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险人不负责赔偿,但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事先提出申请并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不在此限: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贵重金属;
(二)精密仪器、仪表;
(三)古玩、古币、古书、古画、艺术作品、邮票;
(四)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五)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帐册、图纸;
(六) 易燃、易爆、易碎(如玻璃、灯具、陶瓷、易碎工艺品、大理石)物品或以易碎品为外包装物的货物;
(七)花生米、鱼粉、菜籽饼、海鲜、河鲜、新鲜蔬菜及一切活禽活牲畜;
(八)冻柜及内在冷冻的物品。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展开全部详细条款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内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中国境内的,依法与托运人订立水路、公路、铁路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从事国内(不含港、澳航线)营业性运输的承运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承运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承运货物的损失,,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出轨、倾覆、坠落、搁浅、触礁、沉没,或隧道、桥梁、码头坍塌;
(三)碰撞、挤压导致包装破裂或容器损坏。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承运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对定期保险在保险单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保险人对运次保险在保险单列明的累计事故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但定期保险的本项费用与本条款第三条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保险单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运次保险的本项费用与本条款第三条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保险单列明的累计事故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故意、重大过失或违法、犯罪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自然灾害;
(七)不明原因造成的火灾;
(八)货物设计错误、工艺不善、本质缺陷或特性、自然渗漏、自然损耗、自然磨损、自燃或由于自身原因造成腐烂、变质、疾病死亡等自身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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