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安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2014版)
2014-12-16 13:12:4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签订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但前述检查并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在船舶营运、修理或保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2001 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按照相关规定装备船舶、配备胜任的船长船员、装载货物,在有关部门核准的航行区域内经营合法业务。船舶修理应由有资质的机构或人员实施,动火应取得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确保船舶的适航性和航行安全。
第二十三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有被保险船舶被光租、抵押、改变技术状况或用途,或其所有权、航行区域、船名、船东、船级、船旗、管理人、经营人改变,或出现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涉及违法、犯罪的,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收到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如受害人直接向保险人提起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参加诉讼,并协助保险人提供相关资料。
如果保险人赔偿了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本不应赔偿的款项,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三)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相关材料;
(四)事故报告、事故调查结论;
(五)损失和费用清单;
(六)船舶相关证书和记录;
(七)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或仲裁机构出具的裁决书或调解书、或责任认定证明;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八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受害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海事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九条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三十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