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安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2014版)
2014-12-16 13:12:4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完全由于被保险人和受害方之外的第三者故意造成的污染;
(六)完全是由于负责灯塔或其他助航设施管理的政府或其他主管当局在履行职责时的疏忽或其他过错行为所引发的事故造成的损害;
(七)被保险船舶的故意排放。
第七条 本保险不负责下列损失、责任或费用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或其他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及由此引起的责任和费用;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三)被保险人的雇员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四)任何运费损失、租金损失、租约解除损失、滞留损失、滞期费、船员工资等损失及相关的费用、利息,以及其他任何间接损失;
(五)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
(六)精神损害赔偿;
(七)被保险人所有、租赁或租用的船舶、货物、设备的损失;
(八)任何船舶险或其它保险承保的责任和费用。
第八条 当污染损害完全或部分由于受害方故意或疏忽造成损害的行为或不作为引起时,对于船舶所有人依法可全部或部分免除对该受害方所负的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
第十条 本保险所指责任限额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一条 责任限额以特别提款权计算的,赔款金额以事故发生日的特别提款权与人民币或其它外币的换算比例转换为人民币或其它外币后支付,特别提款权与人民或其它外币的换算比例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公布的数据为准。本款上述约定以不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机关的强制性规定和措施为前提。
第十二条 第五条约定的法律费用包含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如果保险单或其明细表上载明共同被保险人或额外被保险人,则对于同一污染事故,所有这些被保险人之间应合并而非分别适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第十三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六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七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七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被保险人未提供必要的核定依据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九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