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旅行社责任保险(2004版)怎么样?
2014-12-16 12:39:2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要求。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自行接受有关责任方就有关损失做出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向有关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
第二十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向有关责任方索赔。本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付之日起,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在本公司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及时做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十二条 如被保险人有重复保险的情况,本公司仅负按比例赔偿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四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投保申请书中所列明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做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起解除保险合同。
第二十五条 投保人应按约定如期缴付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约定缴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并可在约定期限后的十五天内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在组织、安排旅游行程开始前,应将旅行团员名册以数据电文、书面方式提交本公司;旅行团员名册需要变更的,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本公司,旅行团员名册的变更经本公司以数据电文、书面方式同意后生效。
被保险人未履行本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在组织、安排旅游行程开始前,应将预定的旅行行程以数据电文、书面方式通知本公司;预定的旅行行程需要变更的,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本公司,预定的旅行行程的变更经本公司以数据电文、书面方式同意后生效。被保险人未履行本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重要事项变更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投保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被保险人未履行本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被保险人应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不得超范围经营。对被保险人超范围经营而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被保险人就旅游安全情况应事先对旅行团员给予充分提醒、劝戒、警告,并对有可能发生的旅游意外事故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被保险人未尽安全管理义务,本公司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三十一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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