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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旅行社责任保险(2004版)怎么样?

2014-12-16 12:39:2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平安旅行社责任保险(2004版)怎么样?

  平安旅行社责任保险(2004版)

  产品特色: 旅行社在安排旅游的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人身伤亡,需要旅行社赔偿的,本公司按约定进行赔偿。

  投保须知保险期间

  除非另有约定,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凡旅行行程的起期在本保险期间内的,本保险责任自动延展至该旅行行程结束之日。

  责任免除本公司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不予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雇员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

  (三)政府行为,但不包括海关拒绝入境行为;

  (四)核反应、核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五)地震、火山爆发、龙卷风;

  (六)旅行团员自身健康原因或其故意、重大过失。

  下列情形,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无相应的资质或被保险人委托无相应资质的单位、个人安排、组织旅行团员旅游;

  (二)被保险人超越其经营范围。

  本公司对下列损失、费用及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任何损失,但已事先申报并按约定支付保险费的、由被保险人指派参与旅游行程的领队或导游,不受此限;

  (二)接受被保险人委托的单位或个人的任何损失;

  (三)被保险人与他人签订的协议所约定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不受此限;

  (四)任何间接损失;

  (五)任何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六)除非另有约定,在预定的旅行行程以外时间、地点发生的任何损失;

  (七)除非另有约定,未载入旅行团员名册的任何人的任何损失;

  (八)旅行团员在参加赛车、赛马、攀崖、无动力滑翔、探险性漂流、潜水、高山滑雪、滑板、跳伞、热气球、蹦极、冲浪等高风险活动发生的任何人身伤害、精神赔偿、财产损失。

  本公司对下列财产的损失不予赔偿:

  移动通讯工具、笔记本电脑、摄像机、照相机、手表、金银、首饰、珠宝、文物、字画、数据、现金、信用卡、票据、单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技术资料的损失。

  但笔记本电脑、摄像机、照相机、移动通讯工具因意外事件遭受的损坏以及在被保险人直接保管下因盗窃、抢劫而遭受的损失不受此限。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本公司不予赔偿。

  展开全部详细条款平安旅行社责任保险条款(2004版)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旅行社和旅行团员的合法权益,化解旅行社经营风险,特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合法经营的旅行社均可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本保险期间内,旅行团员按照预定的旅行行程、在被保险人安排的旅游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人身伤亡,对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在保险单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四条 在本保险期间内,旅行团员按照预定的旅行行程、在被保险人安排旅游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人身伤亡,旅行团员或其近亲属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对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被保险人应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本公司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在保险单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五条 在本保险期间内,旅行团员按照预定的旅行行程、在被保险人安排旅游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财产损失、费用增加,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本公司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旅行团员的行李物品损坏、遭盗窃、抢劫;

  (二)旅行团员被海关拒绝入境导致的经济损失或必要、合理费用的增加;

  (三)旅行团员的旅游证件(不包括机票、信用卡、现金、旅行支票、居民身份证)遗失,因补办证件发生的必要、合理费用;

  (四)旅行团员因交通工具的迟延导致的必要、合理费用的增加,但承运人已经赔偿的部分除外;

  (五)因交通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的发生导致旅游费用的必要、合理增加;

  (六)旅行团员发生意外事故后,因需将随行的未成年人或60岁以上的长者提前送返而额外增加的必要、合理费用。

  第六条 发生本条款第三、四、五条列明的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的、必要、合理的诉讼费用,本公司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在保险单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七条 发生本条款第三、四、五条列明的保险事故后,对被保险人为避免、减少损失所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