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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财险之计划生育手术责任保险

2014-12-16 10:30:1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九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或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如下单证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有关责任人的资格和执业证明、服务机构与责任人的劳动关系证明;

  (三)患者完整的诊疗记录或病历资料;

  (四)患者或其近亲属的书面索赔申请;

  (五)事故情况说明、赔偿项目清单;

  (六)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应提供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技术鉴定机构提供的计划生育事故技术鉴定书或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书,经国家批准或认可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应提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经法院、仲裁机构或计划生育、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判决、裁决、裁定或调解的,应当提供判决、裁定文件或调解书;

  (七)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有关费用的证明材料;

  (八)其他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行使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偿金额。

  赔偿处理

  第三十二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后,有权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患者或其近亲属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计划生育、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裁定。

  第三十四条 被保险人给受术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受术者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三十五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人责任限额,对于每例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人责任限额的30%;

  (二)保险人对法律费用的每次索赔赔偿金额以实际发生的费用金额为准,不超过每人责任限额的30%,并计算在每人责任限额之内;

  (三)在依据本条第(一)、(二)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按本保险合同第十条约定计算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累计责任限额。

  第三十六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能够从其他相同保障的保险项下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累计责任限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累计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七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

第三十八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