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财险之计划生育手术责任保险
2014-12-16 10:30:1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第七条 下列情形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违反《条例》的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或护士资格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二)被保险人违反《条例》的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范围并从事相关技术服务的;
(三)被保险人或其临床服务人员不具备从事手术的合法有效资格,或者被吊销执业许可或被取消执业资格以及受停业、停职处分后仍继续进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四)被保险人的临床服务人员在酒醉或药剂麻醉状态下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五)被保险人或其临床服务人员使用伪劣药品、医疗器械或被感染的血液制品;
(六)被保险人或其临床服务人员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但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进行临床实验所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不在此限;
(七)被保险人或其临床服务人员在正当的诊断、治疗和服务范围外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八)因受术者或受术者一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的不良后果。
第八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服务人员或其代表的人身伤亡;
(二)精神损害赔偿,但因医疗意外导致计划生育并发症范围内的精神疾患的精神损害赔偿除外;
(三)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偿;
(四)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
(五)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低于或等于免赔额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六)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七)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
第九条 责任限额包括每人责任限额和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为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金额的5%或500元,两者以高者为准。
保险期间与追溯期
第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所称追溯期是指自保险期间开始向前追溯约定的时间期间;在该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载明的区域范围内,由其临床服务人员在实施已投保的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过程中发生本条款第四条约定的事故,由受术者或其近亲属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十三条 投保人连续投保,追溯期可以连续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追溯期的起始日不应超过首张保险单的保险期间起始日。
保险费
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时,依据被保险人估算的将在保险期间内投保的临床手术项目的数量计收预付保险费,该数量不得低于上年同期数量。在保险期间届满后一个月内,被保险人应分项提供其在保险期间内投保的临床手术项目实际发生数量的总额,保险人据此计算应付保险费并对预付保险费进行调整。预付保险费低于应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补足差额;预付保险费高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退回高出的部分。但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保费不得低于保险单中载明的最低保险费。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六条 保险人依本保险条款第二十条取得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八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