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财险之计划生育手术责任保险
2014-12-16 10:30:1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支付预付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约定足额支付预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已交保险费与保险合同约定预付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及其临床服务人员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中,应该遵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量避免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部分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及其临床服务人员的专业资格、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及其他各项服务或医疗条件进行查验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并提供保险人需要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保险人对发现的任何缺陷或危险书面通知被保险人后,被保险人应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应保证其投保的临床手术服务项目的实施的诊疗记录、数量、凭证的真实和完整,并允许保险人查阅。
被保险人应定期将接受临床手术服务人员的清单提交给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上述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人的执业许可证被吊销、执业范围变化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一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受术者伤害事故,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轻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被保险人应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或进行调查、分析、鉴定。被保险人应妥善保管有关的原始资料,并对引起不良后果的药品、医疗器械等现场实物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封存并妥善保管,以备查验。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收到受术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术者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