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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财险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2014-12-15 10:21:3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销售发票、被保险人收到的索赔报告、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维修费用凭证及其它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三十四条 当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损失或诉讼后,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一旦保险人接受该通知,则今后因该事故造成的索赔,如在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一年之内通过被保险人受到违约索赔的,该索赔视同为在保险期间内提出。

  第三十五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赔偿限额内按下列处理方式进行赔偿:

  (一)因设计、制造等原因导致产品零部件、元器件失效或损坏时,赔偿该部件或元器件的重置价和修理费用;

  (二)整件产品需要更换、退货时,其赔偿金额以产品出厂价格或销售价格为限。若出厂价格或销售价格高于购买地重置价时,其赔偿金额以重置价为限;

  (三)保险人负责赔偿因产品修理、更换、退货引起的鉴定费用、运输费用和交通费用,合计赔偿金额在同一赔案中不得超过第六条项下赔偿金额的30%;

  (四)更换或退回的产品残值作价在赔款中扣除后归被保险人所有。

  第三十六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由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累计责任限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累计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七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八条 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应该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

  第三十九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它事项

  第四十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不得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四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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