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财险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2014-12-15 10:21:3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七)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八)地震、雷击、火灾、爆炸、暴雨、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九)产品未按照使用说明使用;
(十)产品的自然消耗或磨损;
(十一)产品被召回的;
(十二)因被保险人以外的原因导致的损失;
(十三)产品生产时国内市场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的缺陷。
第十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和产品之外的财产损失;
(二)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有关联关系的企业提出的索赔;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间接损失;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承诺免费维修的费用;
(七)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十一条 下列产品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产品的质量问题被认可并接受的;
(二)出厂时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仍允许出厂,以及无法确定生产日期或销售日期的产品;
(三)超过安全使用期或有效期或保质期销售的产品;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停业、关闭或破产以后销售的产品。
第十二条 其它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
第十三条 责任限额由投保人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四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和追溯期
第十五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追溯期是指自保险期间开始向前追溯约定的时间期间,投保人连续投保,追溯期可以连续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追溯期的起始日不应超过首张保险单的保险期间起始日。追溯期由保险合同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费
第十六条 投保人按被保险产品的上年或预计年销售收入预付保险费,待保险期间结束后按实际销售收入计算实际保险费,但实际保险费不得低于本保险合同列明的最低收费。最低收费金额在保险单中载明。
预付保险费=预计年销售收入 × 年费率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八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九条 保险人依据第二十三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保险人按照第三十三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三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问题以及被保险人的其他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