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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保财险之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2014-12-15 10:18:1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中国人保财险之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怎么样呢?

  中国人保财险之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投保须知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责任免除保险人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代表的犯罪或故意行为;

  (二)投保人或权利人的欺诈行为;

  (三)战争、军事行为、恐怖事件、罢工、骚乱、盗窃、抢劫;

  (四)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

  (五)核反应、核辐射、放射性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污染;

  (六)地震、雷击、火灾、爆炸、暴雨、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七)权利人不按使用说明违规操作;

  (八)产品的自然消耗或磨损;

  (九)产品召回;

  (十)运输或仓储过程中外来原因;

  (十一)产品生产时国内市场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的缺陷。

  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和保险产品之外的财产损失;

  (二)关联企业之间的相互索赔;

  (三)罚款、惩罚性赔款;

  (四)因保险事故造成的一切间接损失;

  (五)被保险人承诺免费维修的费用。

  保险人对下列产品的损失和费用不负赔偿责任:

  (一)权利人认可并接受的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二)出厂时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仍允许出厂,以及无法确定生产日期或销售日期的产品;

  (三)超过安全使用期或有效期或保质期销售的产品;

  (四)被保险人停业、关闭或破产以后销售的产品。

  其它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展开全部详细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经国家法定产品检验机构检测,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生产,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销售的产品,均可以适用本保险。

  第三条 依法设立并生产或销售上述产品的企业,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第四条 上述产品的购买者或消费者是本保险合同的权利人。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权益由权利人享有。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期起始日之后,由被保险人生产或销售的产品,由于下列原因之一,导致权利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修理、更换或退货责任,对于其中产品本身的质量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中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第六条 由于保险事故引起的下列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由于保险产品的修理、更换或退货引起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鉴定费用、运输费用和交通费用。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保险人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代表的犯罪或故意行为;

  (二)投保人或权利人的欺诈行为;

  (三)战争、军事行为、恐怖事件、罢工、骚乱、盗窃、抢劫;

  (四)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

  (五)核反应、核辐射、放射性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污染;

  (六)地震、雷击、火灾、爆炸、暴雨、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七)权利人不按使用说明违规操作;

  (八)产品的自然消耗或磨损;

  (九)产品召回;

  (十)运输或仓储过程中外来原因;

  (十一)产品生产时国内市场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的缺陷。

  第八条 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和保险产品之外的财产损失;

  (二)关联企业之间的相互索赔;

  (三)罚款、惩罚性赔款;

  (四)因保险事故造成的一切间接损失;

  (五)被保险人承诺免费维修的费用。

  第九条 保险人对下列产品的损失和费用不负赔偿责任:

  (一)权利人认可并接受的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二)出厂时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仍允许出厂,以及无法确定生产日期或销售日期的产品;

  (三)超过安全使用期或有效期或保质期销售的产品;

  (四)被保险人停业、关闭或破产以后销售的产品。

第十条 其它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的一切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