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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

2014-12-15 09:45:0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均不负赔偿责任。因此,被保险公司、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应尽最大努力,在权衡被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的法律和财务风险与既得利益后,就下述金额在被保险公司、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作公平、合适的分担:

  1、被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共同的抗辩费用;

  2、被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的共同的理赔金额;

  3、被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承担连带责任或各自责任的判决赔款。

  (二)如果索赔同时涉及本保险合同所承保的事故及非承保的事故,则被保险公司、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应在考虑承保事故与非承保事故的相对法律和财务风险后,就抗辩费用、判决赔款或理赔金额进行公平、合适的分担。

  (三)就保险人应预付给被保险人的抗辩费用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在按照本保险合同及适用法律确定另一金额前,保险人应先预付其认为公平、合适的金额。

  第二十三条 代位追偿权

  在本保险合同项下赔偿后,保险人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任何被保险人及被保险公司的追偿权。被保险人与被保险公司应采取所有必要措施,使保险人能够代位行使追偿权。

  第二十四条 其他保险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本保险合同所提供的保障,仅为任何有效和可获赔偿的其他保险的超额部分。

  第二十五条 通知与授权

  保险单持有人同意代表其子公司及所有被保险人递送与接收其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各项通知,包括遭受索赔的通知、到期保险费缴付通知、收受和接受保险批单、行使或不行使发现期的权利等。

  第二十六条 转让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本保险合同及其项下的权利均不得转让。

  第二十七条 适用法律与管辖法院

  本保险合同的解释、效力和履行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本保险合同当事人同意因本保险合同所产生的任何诉讼,应以本保险合同签署地的法院为管辖法院。

  第二十八条 标题

  本保险合同所使用各标题仅出于便利目的,并无法律意义。

  第二十九条 保险合同内容的合法性

  本保险合同内容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有所抵触,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准。

  如果本保险合同的部分条款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而无法执行,该条款在违反法律法规范围内或无法执行范围内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如果任何法律法规认定对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过错行为责任给予补偿或给付的约定为无效时,保险人不得仅因此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三十条 隐私资料

  经被保险人同意,任何由保险人收集或持有的有关其个人的信息,保险人可持有并使用,也可以披露给与保险人相关的个人或机构,或保险人选择的第三方(不论在被保险人所在地为国内或国外),目的是使保险人处理投保申请和为被保险人提供服务。上述被保险人的同意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

  就保险人持有的关于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该被保险人有权阅览及要求更正。

  本保险合同内所使用的名词,其定义如下:

  “保险人”:指承保本保险的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单持有人”:指保险单明细表第一项所列明的公司。

  “被保险公司”:指保险单明细表第一项所列明的投保人,以及在过错行为发生之前,投保人的子公司以及公司内部机构。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指任何被合法指派或选任为被保险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独立董事、监事,或者担任总裁、副总裁、首席执行官、财务总监、总经理、副总经理等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被保险人”:指任何过去、现在或将来作为被保险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或为被保险公司雇员利益创建的年金,退休金或福利基金的受托人。本保险合同自动承保在保险单生效日之后成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

  被保险人还包括被保险公司的雇员,但仅限于其以雇员身份履行管理或监督职务时的过错行为所导致的索赔。关于雇佣行为责任索赔,被保险人还包括被保险公司过去、现在及将来的雇员。

  “追溯日期”: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为确定保险人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过错行为发生的最早日期。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该日期起至保险期间终止日期止的过错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过错行为”:指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或雇员,以被保险公司或外部实体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或雇员的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