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
2014-12-15 09:45:0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人员从外部实体的有效保险与外部实体所提供的补偿所应得金额之和的超额部分。
3、本保障不负责外部实体、外部实体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持有超过百分之二十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对被保险人的索赔。
(三)发现期保障
1、保险期间结束时,若投保人拒绝续保,投保人有权在向保险人交付全额年保险费百分之五十的附加保险费后,获得自保险期间终止日起十二个月的发现期保障。
本保障负责赔偿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行为,导致在发现期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并且被保险人或被保险公司也在发现期内通知保险人的索赔。
2、保险期间结束时,若保险人拒绝续保,保险单持有人有权在向保险人交付全额年保险费百分之二十五的附加保险费后,获得保险期间终止日起十二个月的发现期保障。
3、不论是保险单持有人还是保险人拒绝续保,所有被保险人均可免费享受从保险期间终止日起三十日的发现期保障。若投保人选择购买十二个月的发现期保障,则上述三十日的发现期应计入该十二个月的发现期内。
4、如果保险单持有人决定购买发现期保障,应于保险期间终止日起十五日内书面要求购买,并于本保险期间终止日起三十日内向保险人缴纳附加保险费。发现期保障一经购买不得撤销,附加保险费也不退还。
5、如果保险人或保险单持有人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单持有人无权购买发现期保障。保险人在续保时作出与已终止的保险合同不同的约定,不构成表示拒绝续保。
6、若发生交易行为,投保人不得购买上述发现期保障。
(四)遗产、继承人与法定代理人保障
本保障扩展承保被保险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债务清偿能力或破产时,其遗产、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因被保险人的过错行为首次遭受索赔所造成的损失。
(五)共同财产责任保障
本保障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的合法配偶因被保险人的过错行为首次遭受索赔所造成的损失。
保险期间
第十二条 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保险单生效日零时起至保险单终止日二十四时止。保险期间届满后,经保险单持有人与保险人协商一致,可以办理续保。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保险项下得以连续承保,保险人对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过错行为,提供最长不超过3年的追溯期。
责任限额
第十三条 保险单明细表第四项所列明的责任限额,是保险人承担的包括所有被保险人的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责任、被保险公司的公司补偿、所有被保险人与被保险公司的抗辩费用、各种扩展保障在内的一切赔偿责任的累计责任限额。保险人累计支付的赔偿金额达到此责任限额时,一切保险责任终止。
自负额
第十四条 对于本保险合同所承保的由被保险公司补偿被保险人的所有损失,保险人仅就超过保险单明细表第五项所列明的自负额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自负额为被保险公司自行承担的金额,每一自负额适用于每一过错行为引起的全部索赔所导致的损失。
第十五条 自负额不适用于下述情形,但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或被保险公司所支付的下述任何抗辩费用:
(一)法庭判决被保险公司的全部被保险人均不承担责任;
(二)法庭驳回索赔请求,并且被保险人并未就该索赔遭受损失,在驳回后九十日内该索赔和适用同一自负额的任何其他索赔也未再被提出。
保险单持有人、被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告知义务与可分性
保险人依据投保书内的各项陈述及所提供的附件和其他信息,决定向被保险人和被保险公司提供保障。投保书内的陈述、附件及信息作为保险人承担责任的基础,均构成本保险合同的一部分。
投保书应视为每个被保险人的投保书。关于投保书内的陈述与细节,任一被保险人所作的陈述或所提供的信息,不应对保险人决定是否向其他被保险人提供保障产生不利影响。
第十七条保险费缴纳
除本保险合同对保险费支付办法另有约定外,保险单持有人应在保险期间开始前一次性交清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全部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有权向投保人收取自保险单生效日起至本保险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第十八条 重要事项变更
(一)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公司发生“交易”行为,则本保险合同将自动修改,仅承保在该交易起始日之前的过错行为。
(二)在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