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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

2014-12-15 09:45:0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险期间内,如果发生涉及被保险人的人员或职务的变更,保险单持有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根据新的风险状况决定是否予以变更承保。如果保险人同意变更承保,保险单持有人或被保险人应按要求办理有关保险单批改手续,并缴纳保险人根据风险状况的变化确定补收的保险费。

  (三)在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公司最初决定在任何国家或地区发行其有价证券,不论其有价证券是否已经以任何公开或私下的方式交易,被保险公司应在将在此信息公开前,向保险人提供招股说明书或发行报告书,使保险人得以评估被保险人增加风险的可能性。保险人有权修改本保险合同条款,收取与增加风险相当的附加保险费。在公开宣布发行该有价证券之前,保险人根据投保人的请求评估所增加的风险,并向其告知所有必要的保险合同修改内容和附加保险费。在此情况下,保险人根据保险单持有人的请求,就向保险人提供的任何拟发行该有价证券的相关信息,与投保人签订保密协议书。

  赔偿处理

  第十九条 索赔通知

  (一)被保险人或被保险公司收到索赔通知或得知可能导致索赔时,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如果邮寄通知,则以交付邮寄日作为发出通知日,并且该邮寄证明足以视为通知证明。

  (二)作为保险人履行本保险合同义务的先决条件,被保险公司或被保险人应尽快向保险人书面通知遭受索赔的情况。被保险公司或被保险人的书面通知时间应在:

  1、保险期间或发现期内任何时候;

  2、保险期间或发现期到期后三十日内,并且向保险人书面通知的时间最迟不得晚于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后的三十日。

  3、在保险期间或发现期内,被保险公司或被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将被保险人因过错行为首次遭受索赔书面通知保险人后,被保险人又因同一过错行为遭受的任何其他索赔,均视同被保险人首次遭受的索赔。

  4、在保险期间或发现期内,被保险公司或被保险人如果得知或合理预期到被保险人因过错行为将首次遭受索赔,应将此情况书面通知保险人,并说明该预期的理由,并提供所涉及的时间与人员的详情。此后被保险人因该书面通知所指称的同一过错行为遭受的任何其他索赔,均视同被保险人首次遭受的索赔。

  第二十条 抗辩费用的预付

  (一)在索赔最终解决前,保险人应预先支付被保险人或被保险公司由本保险合同承保的抗辩费用。但本款的约定不得对抗第四条的约定。

  (二)如果被保险公司被准许或被要求对被保险人进行补偿,但因任何原因被保险公司未能如此作为,则保险人代表被保险公司预先向被保险人支付全部抗辩费用。但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单明细表第五项所载明的自负额应由被保险公司偿还保险人。

  第二十一条 抗辩行为

  (一)被保险人既有权利也有义务对任何索赔进行抗辩。当索赔有可能合理地牵涉到被保险人时,保险人有权协助被保险人抗辩或理赔,包括但不限于协助被保险人进行理赔谈判。

  (二)在未事先得到保险人书面同意之前,被保险人不得承认或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签署和解协议、约定任何裁决内容或产生任何抗辩费用。保险人的事先书面同意为保险人对索赔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只有经保险人同意的理赔、判决金额或抗辩费用才能成为本保险合同下可赔偿的损失。如果保险人有权并能够有效地对索赔进行抗辩或理赔,以达成合理的赔偿决定,则保险人不得无理由拒绝。

  (三)如果保险人认为对被保险人有利并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后,保险人可就索赔达成赔偿决定。如果被保险人收回对保险人赔偿决定的同意,则保险人对该索赔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以原达成赔偿决定的金额及截止至保险人提出赔偿决定之日止所产生的抗辩费用的总额为限。

  (四)被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充分配合保险人并提供保险人合理要求的全部信息,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如果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对是否就法律诉讼进行抗辩产生争议,除非资深律师或具有相同资格者(经保险单持有人与保险人双方同意)建议抗辩,否则都不能要求被保险人或被保险公司进行抗辩。该资深律师的费用由保险人负担。

  第二十二条 责任分担

(一)在本保险单项下,保险人对于被保险公司支付的抗辩费用、法庭就被保险公司所作的判决、被保险公司自己所作的赔偿决定或者被保险公司对第三方索赔人承担的法律责任所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