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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税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

2014-12-12 11:07:2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三)委托人或其利害关系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相关材料;

  (四)引起索赔的被保险执业人员的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及聘用合同;

  (五)被保险人人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及有关文件;

  (六)被保险人与委托人签订的与索赔有关的税务代理业务委托合同;

  (七)被保险人与委托人及其利害关系人所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和解书;经判决或仲裁的,应提供判决文书或仲裁裁决文书;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从事的税务代理业务超出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或营业执照核定的范围;

  (二)被保险人及其执业人员超越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办理业务;

  (三)被保险人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被注销、撤回、吊销期间或被保险执业人员被取消执业资格,以及在受停业、停职处分的情况下承办税务代理业务;

  (四)被保险执业人员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私自承办税务代理业务或在加入被保险人之前所承办的税务代理业务;

  (五)被保险人从事的非税务代理业务;

  (六)非被保险执业人员从事的税务代理业务;

  (七)在保险单规定的追溯期起始日开始前被保险人已经接受或者实际已经进行的税务代理业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地震、火山爆发、海啸、雷击、洪水、暴雨、台风、龙卷风、暴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地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等自然灾害;

  (七)委托人提供的账册、报表、文件或其他资料的损毁、灭失、盗窃、抢劫、丢失;

  (八)被保险人泄漏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对其进行诽谤。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间接损失;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

  (七)委托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在保险期间外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

  (八)被保险人对委托人或第三者的身体伤害及有形财产的毁损或灭失;

  (九)被保险人对外担保产生的责任;

  (十)委托人及其利害关系人非依据中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的法律)向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

  (十一)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详细条款平安税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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