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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高尔夫球员综合保险怎么样呢?

2014-12-12 10:57:3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大地高尔夫球员综合保险怎么样呢?  大地高尔夫球员综合保险
  投保须知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或责任;
  (二)政府命令或任何公众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三)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四)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五)被保险人违反球场安全规定引起的损失或责任;
  (六)伤害事故发生三个月后发生的伤残或死亡;
  (七)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八)因台风、地震、冰雹、洪水等自然灾害直接或间接造成的损失或责任;
  (九)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十)其它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展开全部详细条款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高尔夫球员综合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及其附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列明的地点范围内,参加高尔夫运动时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下列各项责任、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列明的赔偿限额内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第三者责任:被保险人因参加高尔夫球运动发生意外事故(包括球车事故),导致第三者(包括球场的雇员和财产)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球员承担的法律赔偿责任,以及必要的诉讼及其他费用。但对于球员及其家属或受雇人(不包括球童)的身体伤害或死亡、或球员及其家属或受雇人(不包括球童)自用、租用、代人保管或管理的财物的损失,本保险不负责赔偿。
  (二)衣物行李球具损失:被保险人的衣物行李及球具在参加高尔夫运动期间置存于球场指定的建筑物内的保管处所,因火灾、雷电或盗窃所致的损失。但对于球员的衣物行李因破旧、鼠咬、虫蛀、或固有瑕疵以及非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本保险不负责赔偿。
  (三)球杆断裂:被保险人的球杆在使用过程中破裂或折断导致的损失,此须提供断裂球杆照片及球场证明。但对于球员的球具因破旧或固有瑕疵以及非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本保险不负责赔偿。
  (四)球童特别费用:球童为被保险人服务过程中因发生意外事故受伤后的医疗费用。
  (五)中暑:被保险人在运动过程中发生中暑后的急救及医疗费用。
  (六)一杆进洞费用:球员在参加高尔夫比赛中,由于“一杆进洞”后发生的费用。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或责任;
  (二)政府命令或任何公众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三)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四)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五)被保险人违反球场安全规定引起的损失或责任;
  (六)伤害事故发生三个月后发生的伤残或死亡;
  (七)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八)因台风、地震、冰雹、洪水等自然灾害直接或间接造成的损失或责任;
  (九)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十)其它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期间
  第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五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六条 保险人按照第十四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七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被保险人未提供必要核定依据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在投保时,被保险人及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作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除本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本保险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已交保险费与本保险合同约定应交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遵守球场有关安全制度,尽力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二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十三条 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时,立即书面通知本公司,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本公司。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
  (一)保单正本、发票;
  (二)事故证明、责任认定书和其他法律文件;
  (三)损失清单、财务账册;
  (四)涉及人身伤害赔偿时需提供:死亡证明、伤残鉴定书、县级以上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和医疗费用清单;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十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十六条 对于被保险人的衣物行李、球具及个人物品的损失,本公司有权选择对其进行相应修复或更换,但不负责由于海关或其他官方机构延迟、没收或扣押和使用导致的折旧所引起的损失;或选择根据其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但不论如何,以本保险单列明的该项赔偿限额为限。
  第十七条 在责任保险项下发生保险合同所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诉讼时,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十八条 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本公司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第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二条 对于人身伤亡的索赔,被保险人须提供市(县)级或以上医院的证明。
  第二十三条 对于人身伤亡事故产生的球场(俱乐部)雇员的医疗费用,本保险仅负责对超出当地社会保险应付部分在保险单中列明的赔偿限额内按条款赔偿。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四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预付保险费5%的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预付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得向被保险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预付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要求取消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按照实际已承保天数与保险合同列明的从保险责任开始至保险责任终止的天数比例收取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的保险费。
  本保险如按每次消费计收保险费,任何一方不能注销保险单。
  释义
  第二十七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术语适用下列释义:
  (一)“参加高尔夫运动发生意外事故”是指被保险人在领有执照或正规的高尔夫球场中练习过程或比赛高尔夫时所发生的意外事故。
  (二)“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是指在任何一次意外事故内对一个人的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如在同一次意外事故内有多人伤亡,本公司对于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仅以“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限负责赔偿。
  (三)“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是指在同一次意外事故内财产损失的赔偿限额,包括财产不能使用的损失。
  (四)“衣物行李”是指被保险人本人所穿戴或随带的衣物,但不包括手表、首饰等贵重物品及现金或其他有价证券。
  (五)“球具”是指被保险人本人所使用的球具。
  (六)“一杆进洞费用”是指在高尔夫比赛时,球员发生一杆进洞而支付的费用,本公司在本保险单列明的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此须被保险人提供球会颁发的证明或证书影印件,并有一个除随从外的目击证人(包括球童)。
  附录
  短期费率按月比例或日比例计算,其中月比例短期费率表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