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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08-27 10:08:3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第十九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所称的各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是指本公司承担赔偿或给付该被保险人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并载于投保单上。

  若该金额按本合同其他条款或批注的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

  第二十条 免可保证明限额

  若保险金额高于本合同投保单上所载的免可保证明限额,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的免可保证明限额决定是否同意承保其超过该限额的保险金额部分。若其超过该限额的保险金额部分未获本公司书面同意,则保险金额以免可保证明限额为最高限额,且保险费以免可保证明限额计算。对于超过免可保证明限额的保险金额部分,本公司保留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重新提交可保证明的权利。免可保证明限额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由本公司重新核定。

  第二十一条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的保险费以保险单年度为单位计算,投保人可选择由本公司同意的分期支付的方式支付保险费。第一期以后的保险费应在保险费到期日或以前由投保人根据本合同投保单上所载的付费方式自行支付,或按宽限期的规定支付,并根据本合同投保单所载的付费方式计算。于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新增的被保险人所对应的保险费根据其加入本合同日距保险费到期日的日数按比例计算。

  第二十二条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投保人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如果投保人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第二十三条 效力恢复

  本合同的效力中止期间同未满期的保险期间,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于效力中止期间届满时自动终止。

  第二十四条 保险费费率的调整和续保保险费

  续保保险费根据续保时本合同所承保的风险,按当时本公司核定的费率计算,本公司将书面通知投保人。

  若本公司已明确拒绝续保,但投保人已支付续保保险费的,则本公司将无息退还已支付的续保保险费。

  若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于续保时已经丧失或终止,则本公司将无息退还已支付的该被保险人相应部分的续保保险费。

  被保险人由于职业、工作场所、设备、业务种类或其他变更,导致本合同所承保的危险有显著增加时,投保人应于该变更发生后十日内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有权根据危险增加的程度自变更之日起增加相应的保险费,或在变更足以直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该被保险人的情况下自变更之日起终止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被保险人由于职业、工作场所、设备、业务种类或其他变更,导致本合同所承保的危险显著减少时,本公司在收到投保人变更书面通知后,根据危险减少的程度自变更之日起减少相应的保险费。

  若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被保险人由于职业、工作场所、设备、业务种类或其他变更,导致本合同所承保的危险有显著增加,足以直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该被保险人,则本公司对因上述危险增加而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赔偿责任,并终止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退还该被保险人项下相应部分的未满期保险费;若上述未如实告知对本合同构成严重影响的,则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但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及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终止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及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终止权的限制”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但若上述未如实告知情况仅对某被保险人是否应获得被保资格产生影响的,本公司仅有权终止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对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足以产生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仅对某被保险人是否应获得被保资格产生影响的,对该被保险人于被保险资格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对应的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对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足以产生影响,从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仅对某被保险人是否应获得被保资格产生影响,从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该被保险人于被保险资格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对应的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及终止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及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终止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及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终止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及终止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及终止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