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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生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E)

2014-11-20 09:34:3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未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 同的现金价值。

  第十七条 职业或岗位变更 被保险人职业或岗位有变更时,投保人应在其变更职业或岗位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将 有关的变更通知本公司。

  职业或岗位变更时,本公司依下列约定处理: 一、 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岗位不属于本公司承保范围的,自其职业或岗位变更之日起,

  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二、 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岗位属于本公司承保范围,且按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增 加的,自其职业或岗位变更之日起,投保人应按实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差额补交 部分保险费。若投保人未按本约定补交部分保险费且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按其实

  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折算给付保险金。

  三、 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岗位属于本公司承保范围,且按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性降 低的,本公司对本附加合同应承担的保险金给付责任维持不变。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本公司应按其实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差额退还投保人未满期保险费。

  第十八条 社会医疗保险状态变更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的社会医疗保险状态发生变化,投保人应以书面形式通 知本公司进行变更,经本公司审核同意,本公司对批单载明的变更生效日之后发生的保险事 故,按变更后的社会医疗保险状态承担保险责任。 本公司有权根据该被保险人的社会医疗保险状态变更情况调整相应保险费。

  18 未满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的未满期保险费=当期保险费÷H×当期未经过天数。 其中,H = 一次性交:365;半年交:180;季交:90;月交:30。

  长生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E) 条款 6

  第十九条 受益人指定与变更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意外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二十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经与本公司协商一致,投保人可以变更本附加合同的有关内容,并 经本公司在保险单或保险单凭证上批注。

  第二十一条 通讯地址变更 投保人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作前项通知时,本公司按本附加 合同所载的最新通讯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二十二条 争议处理 本附加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管辖。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 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一、 因履行本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 因履行本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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