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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附加意外住院津贴团体医疗保险

2014-11-19 09:58:4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一、主合同解除、终止或期满; 二、投保人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三、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四、主合同或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第四章 保险金申请

  第八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公司,但因不可抗 力导致的迟延除外。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 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 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九条 保险金申请时效 受益人及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 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保险金申请 一、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给付申请书;

  2、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3、投保人证明及受益人身份证明;

  4、指定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住院证明、医疗费用原始单据及出院小结原始件、门诊病 史资料、手术证明等文件;

  5、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时间、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如果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受托人除提供上述所有证明和资料外,必须另行出具有委托 人亲笔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第十一条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等证明和资料后,会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将在三十 日内作出核定,但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本公司会将核定结果通知申请人。对属于保 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本附加合同 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本公司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等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 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以给付,在最终确定给 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第五章 合同变更与解除

  第十二条 职业变更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职业变更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变更之日起十日内 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一、若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按职业分类属于危险程度降低的,本公司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按其实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差额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按职业分类属于危险程度增加的,本公司自收到通知后,按变更前

  后保险费的差额增收自该被保险人职业变更之日起的未满期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不在本公司承保范围之内者,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负保险责 任终止,本公司将在收到变更通知后退还该被保险人职业变更之日的现金价值。 二、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未能就被保险人的职业变更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且被 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按职业分类属于危险程度增加的,当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 险事故,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被保险人变更后的 职业不在本公司承保范围之内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该被保险人职业 变更之日的现金价值。

  第十三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 一、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可以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申请 解除本附加合同:

  1、解除合同申请书;

  2、保险合同及其他保险凭证;

  3、表明被保险人已知悉解除本附加合同事宜的证明文件。 二、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时终止。本公司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三十日内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之日的现金价值。

  第六章 一般条款

第十四条 如实告知 在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投保人说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 本公司会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 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