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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附加安心无忧意外住院给付医疗保险

2014-11-18 09:22:4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有借款,则先扣除未偿还的借款及借款利息。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下列情况将按解除合同处理:

  (1)主合同或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友邦附加安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中止效力,导致本附加合同同时中止效力,且自本附加合同中止效力之日起满二年投保人与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

  (2)主合同或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友邦附加安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效力终止,且根据本附加合同的约定,本附加合同不能承担保险责任的。

  第九条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住院补偿金和重病监护补偿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若被保险人入住医院,则应提供完整的门、急诊病历卡,出院小结,住院医疗正式收据;

  (3)若被保险人入住重病监护病房,则还应提供重症监护病房记录及收费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条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一条 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释义

  一、医院:指具有系统性诊疗等程序或手术设备的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或以上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及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开业的其他医院,但上述医院并不包括观察室、联合病房和康复病房。

  二、住院日数:指被保险人在医院住院部病房内实际的住院治疗日数,并以医院收费凭证上实际收取住院费(床位费)的日数为准,不包括挂床住院及不合理的住院。

  三、重病监护病房:指配备合格的医护人员和固定设备,为危重病人提供二十四小时连续监护并按日收费的特殊病房。

  四、入住重病监护病房日数:指被保险人在医院重病监护病房内实际的住院治疗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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