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小额信贷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2014-11-17 09:33:4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国华小额信贷意外伤害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身故 意外残疾 (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7.3),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 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中所列的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列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在第180日被保险人的治疗期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按第180日对被保险人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的结果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注: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本合同有效期内,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及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及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合同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国华小额信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国华寿发[2009]77 号,2009 年 8 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X 关于本保险合同
1.1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
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 注、批单、投保单或保险单等文件上载明的贷款合同及其它书面协议 构成。
1.2 投保范围 以下两类人员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1)年龄为18周岁(见7.1)至65周岁,身体健康,向金融机构申请 并获得贷款的个人;
(2)获得贷款的企事业单位中年龄为 18周岁至 65周岁,身体健康 的高级管理人员。
1.3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见 7.2)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
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Y 本合同保障责任
2.1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
明,最长不超过 1 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约定终止日的 24 时止。
2.2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
明。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 7.3),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本公 司按本合同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 止。
(二)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以该��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本合同所附《残疾程 度与给付比例表》中所列的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列的给 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 在第 180 日被保险人的治疗期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按第 180 日对被保 险人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的结果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
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之 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意外伤害残 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 伤害残疾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
害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 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