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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2010款

2014-11-17 09:32:3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受益人 7.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3.2 保险事故通知 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3.3 保险金申请 8.1 年龄错误

  3.4 宣告死亡的处理 8.2 争议处理

  3.5 保险金的给付 9.释义

  3.6 诉讼时效

  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2010版)条款

  (华夏保发[2010]355 号文,2010年 9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和“本公司”指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 们之间订立的“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2010版)”。

  X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 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健康告知 书、变更申请书、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合同成立与生效一、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二、本合同生效日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单周年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3投保范围凡年满 18周岁至 65周岁,身体健康,向金融机构申请并获得借款的个人,均可 作为被保险人,由被保险人本人作为投保人投保本保险。

  1.4犹豫期一、您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之日起 10日内(含第 10日)为犹豫期,在此期间

  请您仔细审阅本合同的各项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合同解除条款以及

  如实告知等内容。若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 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 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 险费。

  二、您在犹豫期内提出解除合同时需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您

  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在犹豫期 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Y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 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取意外残疾保险金,则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意外伤 害保险金额扣除已领取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三、在我们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意外残疾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发生���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残疾,我们将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 比例表》(见附表),按本合同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 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若该项残疾所进行的治疗自意外伤害发生

  之日起满180日仍未结束,我们将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依 据残疾鉴定结果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二、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残疾,我们将给付对应各项意外残 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意外残 疾保险金;若不同残疾项目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不同时,我们仅给付其 中比例最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三、若不同的意外伤害发生在同一肢且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我们仅给付较

  严重项目所对应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当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 扣除我们就该肢所受残疾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 级较严重,则我们不再给付当次残疾项目所对应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四、我们承担的意外残疾保险责任以本合同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对同

  一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 额时,本合同终止。

  2.2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 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殴斗、故意自伤;

  (五)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 车;

  (七)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