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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2014-11-17 09:15:1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金。若该项身体残疾所进行的治疗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满180天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按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依据残疾鉴定结果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以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就其中一项给付残疾保险金;若不同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本公司给付其中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残疾,若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所造成的残疾,可领取给付比例较高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的,本公司按给付比例较高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此前已经领取的残疾保险金。

  本公司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以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对该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或者残疾由下列情形之一所致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

  4.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见名词释义6)、管制药物(见名词释义7)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5.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杀;

  6.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名词释义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名词释义9),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名词释义10)的机动车(见名词释义11)

  7. 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8. 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9.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1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2.被保险人故意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或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其身故时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见名词释义12)。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其身故时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

  第五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根据施工工程项目期限确定。保险期间自施工工程项目被批准正式开工,经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投保人足额交付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至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之日24时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若施工工程因故停工,投保人可以向本公司书面申请中止本合同。本合同效力自投保人提出书面申请的次日零时起中止。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工程重新开工后,投保人可书面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本合同效力自本公司审核同意后的次日零时起恢复,但累计有效保险期间不得超过本合同对保险期间的约定。

  若施工工程提前竣工,合同效力自行终止。工程因故延长工期的,投保人须提前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保险期间顺延手续,经本公司同意后保险期间可以延续至工程竣工之日二十四时止,顺延时间最长不超过180天,超过180天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未收到书面通知或本公司不同意延长的,本合同效力于保险期间届满日终止。

  第六条: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每位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须相同。

  第七条: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费有以下三种计算方式,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按其中一种方式计算,保险费及计算方式于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

  1.保险费按被保险人人数计算;

  2.保险费按建筑工程项目总造价计算;

  3.保险费按建筑工程施工总面积计算。

  本合同的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为一次性交清。

  第八条: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合同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会自动终止效力:

  1. 保险期间届满;

  2. 施工工程提前竣工;

  3. 因本合同内的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效力。

  第九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义务

  本合同订立时,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