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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综合意外保障计划568款怎么样?

2014-08-26 16:14:4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金给予付责任:

  一、意外伤害死亡或残疾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保险人按保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残的,保险人按保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多项身体残疾的,保险人给付各对应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若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的不同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取较高比例残疾保险金者,按较高比例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资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烧伤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本条款所附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该项烧伤所对应的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烧伤时,保险人给付对应烧伤保险金之和。

  意外残疾及烧伤保险金给付互不冲减。

  (四)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上述各项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害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所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下列规定承担给付责任:

  (一)保险人对一次事故中100元以内(含100元)的医疗费用不承担给付责任,对于一次事故中100元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按80%的比例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内予以补偿。

  (二)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意外伤害死亡或残疾导致的医疗费用保险责任,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天止,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终止。

  (三)在保险期间内,无论该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人均按规定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四)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拥有其他医疗费用保险有效保单的,保险按本合同有效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与全部合同有效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的比例承担医疗费用给付责任。

  三、意外一级伤残补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第一级之一者,保险人自鉴定确认日起给付伤残被助金。伤残补助金每月给付一次,给付金额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1/12,共给付12个月,若被保险人在领取伤残补助保险金期间身故的,该项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本伤残补助金与其他各项保险金互不冲减。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投保人:凡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投保人。

  二、被保险人:凡年龄在16周岁(含16周岁,下同)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个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