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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C款)怎么样?

2014-08-26 16:05:4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1.6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7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第2章

  保障范围

  2.1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乘坐(见8.3)您指定的交通工具(见8.4)时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见8.5),并自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按您指定的交通工具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身故前,已领取以下第二项意外残疾保险金,我们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将先扣除此项已领取的保险金。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乘坐您指定的交通工具时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附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我们按该项残疾在附表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您指定的交通工具对应���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自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附表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残疾程度时,我们给付各项对应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仅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仅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如果不同的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在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发生残疾,事故中交通工具类型相同,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我们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我们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如果不同的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在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发生残疾,事故中交通工具类型不同,我们按照您指定的交通工具对应的保险金额分别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的累计金额最高以本合同指定的交通工具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如果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之和达到本合同指定的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2.2责任免除

  如果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身故或残疾,或由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8.6);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8.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8.8),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8.9)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恐怖活动、生化武器、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

  7.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杀害;

  8.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国家管制药品影响而导致的伤害;

  9.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见8.10)、感染艾滋病病毒(HIV)(见8.11)期间;

  10.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分类为精神疾病的疾病)导致的伤害;

  11. 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医疗事故、其它医疗,或前述任何一种情形导致的伤害;

  12. 被保险人妊娠、异位妊娠、妊娠并发症、流产、分娩;

  13.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4. 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事故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15.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见8.12)、跳伞、攀岩(见8.13)、蹦极、探险(见8.14)、武术(见8.15)、摔跤、特技(见8.16)、赛马、赛车、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或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乘坐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发生上述第1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将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将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退还给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