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出入平安驾驶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014-08-26 15:52:2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打架、斗殴及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猝死;
(五)车辆超载;
(六)被保险人怀孕(包括宫外孕)、流产、堕胎、安胎、分娩(含剖腹产)、避孕、节育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或由前述情形导致的并发症;
(七)疾病、药物过敏、食物中毒、高原反应、中暑;
(八)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视力矫正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摔跤等对抗性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或从事飞行活动(以购买机票的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航班的除外);
(十一)人工直接供油引起的意外事故;
(十二)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三)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二)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拘捕、在逃期间;
(三)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袭击或者武装叛乱期间;
(四)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期间;
(五)被保险人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或学习驾驶机动或助动交通工具、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七)被保险人精神或行为障碍期间。
第八条 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上述第六条、第七条“责任免除”事项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二)非因意外伤害而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被保险人以家庭病床治疗、挂床治疗等产生的费用;
(四)被保险人用于矫形、洁齿、洗牙、整容、美容、器官移植、验光配镜、视力矫正手术及治疗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助听器、装配假眼、假肢等)的费用;
(五)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或康复治疗产生的费用;
(六)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的费用;
(七)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的费用;
(八)被保险人的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补助费、误工补贴费、护理费、床位费;
(九)不合理的医疗费用;
(十)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的部分。
若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将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九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分
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和意外医疗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