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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华华宝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1-14 09:42:3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z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

  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 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 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

  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

  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 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

  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日不行使而

  消灭。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超过 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 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3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

  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

  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 前述限额。

  6.4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

  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 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6.5 职业或工种变更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您或被保险人应于 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我

  们。若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我们职业分类属于拒保范围内的, 我们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保险责任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终止。

  6.6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

  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 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的有关通 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6.7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时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 民法院起诉。

  { 释义

  7.1 意外伤害事故 指外来的、非本意的、突然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7.2 全残 指下列情形之一: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 1);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2);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3);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 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 4)。

  (注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 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度, 并由保险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注 2):关节机能的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 活动。

  (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 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 状态。

  (注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指食物摄取、大小 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 助。

  7.3 乘坐客运公共交通

  工具期间

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民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