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13)
2014-08-26 15:26:0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平安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13)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9.3),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但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附加险合同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意外身故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本附加险合同所
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者,我们按相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附件所列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得采用附件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件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意外伤残保险金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总额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伤残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见9.4)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除按第一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一项确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附件所列伤残之一的,除按第二项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二项确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自驾车意外身故或伤残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者以乘客身份乘坐个人非营业车辆(见9.5)
期间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除按第一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一项确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者以乘客身份乘坐个人非营业车辆期间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附件所列伤残之一的,除按第二项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二项确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
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9.6);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9.7);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见9.8)不在此限;
(10)猝死(见9.9)、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11)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9.10)、跳伞、攀岩(见9.11)、蹦极、驾驶滑翔
机或滑翔伞、探险(见9.12)、摔跤、武术比赛(见9.13)、特技表演(见9.14)、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及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主险合同同时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