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附加八号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2014-11-14 08:56:2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2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附加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附加险合同内容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6.3联系方式变更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或被保险人的住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或通讯地址变更时,请及时通知我们。若您未及时通知我们,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最后联络方式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
6.4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被保险人的年龄按周岁计算,其中投保年龄以合同生效日时的周岁为准。在投保本保险时,您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我们将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6.5合同解除权的限制条款6.1及6.4中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6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因履行本附加险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因履行本附加险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6.7特别提示本附加险合同的主险合同是《和谐八号护理保险》。
本附加险合同作为主险合同的一部分,其保险费和现金价值将合计入主险合同的保险费和现金价值,不可分解。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受主险合同效力的约束,如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恢复或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相应的中止、恢复或终止。
当本附加险合同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不一致时,以本附加险合同条款中的规定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条款中未约定的事项,以主险合同条款中的规定为准。
释义
7.1 周岁 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7.2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7.3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单上载明。
7.4医院指本公司与投保人约定的定点医院,未约定定点医院的,则指依法设立的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以上医疗机构,但不包括民办医院、疗养院、护理院、康复中心、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以及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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