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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附加安保1号意外伤害保险

2014-11-13 10:27:1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后,将在5日内

  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 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 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 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 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失踪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而且被法院 宣告死亡,本公司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身故时间,按 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意外身故保险金 受益人应于知道后30日内向本公司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

  3.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应当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x 保险费的支付和职业变更

  4.1 保险费的支付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的计算以被保险人的职业为基础。您须于投保时一

  次交清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

  4.2 续保 如在本附加险合同届满前30日内,本公司未收到您不再继续投保的书面 通知,则视作您申请续保,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继续收取保险费后本附加 险合同将延续有效。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自动不再接受 续保:

  (1)被保险人续保时年满65周岁。

  (2)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或中止。 除上述自动不再续保情形以外本公司不接受续保的,本公司会在本附加险 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您。

  4.3 职业或工种变更 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时,您或被保险人应在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 公司。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本公 司在接到通知后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照接到通知之日退还原职业或工 种所对应的未满期净保险费(见释义 6.14)。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 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仍可承保的或在拒保范围内但本公司认定可以继续 承保的,本公司按照接到通知之日计算并退还原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未满 期净保险费,您补交按照本公司接到通知之日计算的新职业或工种所对应 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增加,且未 依本条约定通知本公司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按其原交保险费比新职 业或工种所对应的保险费率计算并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 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y 其他事项

  5.1 明确说明与如实

  告知

  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您说明本附加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 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 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 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 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险合 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 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 的,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 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2 本公司合同解除

  权的限制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

  行使而消灭。

  5.3 效力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1)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2)您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3)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5.4 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