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邦附加安保1号意外伤害保险
2014-11-13 10:27:1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6.6 酒后驾驶
6.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6.8 无有效行驶证
6.9 潜水
6.10攀岩
6.11探险活动
6.12武术比赛
6.13非处方药
6.14未满期净保险费
6.15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
安邦附加安保1 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u 您与本公司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安邦附加安保1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是主险保
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本附加险合同由以下几个 部分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经本公司核实 的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合法有效的声明、批 注、批单,及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与本附加险合同有关的其它书 面文件。
1.2 投保范围 凡年满18周岁(见释义6.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 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
凡年满16周岁至60周岁,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和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本附加险合
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附 加险合同生效,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 期。
1.4 解除合同的手续
及风险
如您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即退保),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
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6.2)。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 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释义6.3)。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v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本公司将按照本附加
险合同关于保险责任的约定,确定实际给付的保险金额。
2.2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由您在投保时提出,并经本公司承保时审 核并最终确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在保险单中载明。 若该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变更身故 基本保险金额的应当得到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
2.3 未成年人身故保
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
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
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4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零时起至期满 之日二十四时止。
2.5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6.4)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造成本附加险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或“三度烧烫伤与 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将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 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 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 天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 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及“三度烧 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该项意外伤 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意外 伤残保险金;若伤残项目所属伤残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 残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残保 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 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及“三度烧烫伤 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 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金额给付意外身 故保险金,但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将予以扣除,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伤残保 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给付金 额达到本附加险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