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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生附加特别给付意外伤害保险

2014-08-26 15:00:5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12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13 攀岩运动: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14 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 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15 特技:指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训练或表演。

  16 高处作业: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 2 米以上��含 2 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17 现金价值:指本附加合同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 那部分金额。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为最近一期已交保险费乘以以下《保险费退还比例表》所对应的比例 所得金额。

  《保险费退还比例表》

  本附加合同最近一期已交保险费未到期不同交费方式下退还保险费的比例

  的月数

  月交季交半年交年交

  满十个月———60%

  满九个月但不满十个月———50%

  满八个月但不满九个月———40%

  满七个月但不满八个月———30%

  满六个月但不满七个月———25%

  满五个月但不满六个月——50%0

  满四个月但不满五个月——40%0

  满三个月但不满四个月——25%0

  满二个月但不满三个月—30%00

  不满二个月—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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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生效日的零时起至满期日的零时止。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您未向我们书面声明不同意续保,则视为您同意续保。本附加 合同不保证续保,若我们同意续保且您已向我们交付续保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续保保险费按续保时我们核定的费率计算。

  第八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我们将签发保险单作为本附加合同成立的标志。除本附加 合同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自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开始生效。 若您于主合同有效期内申请本附加合同,我们将签发保险单批注作为本附加合同成立的标 志。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自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批注的次日 零时起开始生效。

  本附加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均载明于保险单或保险单批注上。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我们自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九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您请出具下列文件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一、保险合同; 二、解除合同申请书; 三、您的身份证明。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 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十条 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一、主合同解除、期满、终止或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 二、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三、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我们不同意您续保; 四、主合同或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时,除本附加合同已列明的处理方式外,其他情况应按投保人解除合同 处理。

  第五章 保险金申请

  第十一条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 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保险金申请 一、身故保险金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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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 明;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或资料。

  二、残疾保险金 在申请残疾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由我们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或资料。

三、烧伤保险金、特别保险金 在申请烧伤保险金、特别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