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邦安保1号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2014-11-13 10:17:5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
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的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
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 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 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 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 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
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失踪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而且被法院宣告 死亡,本公司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身故时间,按本主险 合同的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应于知道后30日内向本公司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
3.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 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x 保险费的支付和职业变更
4.1 保险费的支付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的计算以被保险人的职业为基础。您须于投保时一次交
清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
4.2 职业或工种变更 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时,您或被保险人应在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 司。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在 接到通知后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照接到通知之日退还原职业或工种所对 应的未满期净保险费(见释义6.14)。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 司职业分类仍可承保的或在拒保范围内但本公司认定可以继续承保的,本公司 按照接到通知之日计算并退还原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未满期净保费,您补交按 照本公司接到通知之日计算的新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增加,且未依本 条约定通知本公司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按其原交保险费比新职业或工种 所对应的保险费率计算并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 司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y 其他事项
5.1 明确说明与如实
告知
订立本主险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您说明本主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 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 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 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2 本公司合同解除
权的限制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
而消灭。
5.3 事故鉴定 如果您申请保险金的给付,本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
构(见释义6.15)进行身体检查或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专业鉴定机构进行 残疾鉴定。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且身故原因不明的,除法律所不允许的情形外,本公司可 以要求解剖检验或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5.4 争议处理 您和本公司协商一致,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