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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安保1号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2014-11-13 10:17:5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构成 安邦安保1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主险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

  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经本公司核实的复印件 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 您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与本主险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文件。

  1.2 投保范围 凡年满18周岁(见释义6.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险人具有保险 利益的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

  凡年满16周岁至60周岁,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和保险责任开始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

  单上载明。 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主险合 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 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如果当月无 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除另有约定外,本主险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1.4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与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主险合同内容。变更合

  同内容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若您提供给本公司的住所 或其他投保信息发生了变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以便于本公司 及时为您变更保险合同上的相关信息。 如因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后未及时通知本公司,则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

  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1.5 解除合同的手续

  及风险

  如您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即退保),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

  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6.2)。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主险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 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释义6.3)。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v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本公司将按照本主险合

  同关于保险责任的约定,确定实际给付的保险金额。

  2.2 基本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由您在投保时提出,并经本公司承保时审核并 最终确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在保险单中载明。 若该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变更身故基

  本保险金额的应当得到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

  2.3 未成年人身故

  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

  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 前述限额。

  2.4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单上记载的保险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期

  满之日二十四时止。

  2.5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伤残保险 金

  意外身故保险 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6.4)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 造成本主险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或“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 表”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将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主险合同的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 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及“三度烧烫 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该项意外伤残保 险金之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意外伤残保

险金;若伤残项目所属伤残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残保险金 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 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及“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 例表”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 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