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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附加建筑工程意外团体医疗保险A款

2014-11-13 10:07:3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增加时,本公司于接到通知后,自其职 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按变更前后该被保险人保险费差额增收保险费。对于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 按照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者工种收取以后各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或工种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但未依前项约定通知本 公司并交付增收的保险费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 支付。

  被保险人职业或工种变更之后在本公司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六条 合同效力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合同效力终止:1、主合同解除、期满或效力终止;2、出现主合同或本合同内的其他约定终止的情况。

  第十七条 与主合同不一致的解决

  主合同的条款中与本合同相关的部分均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若主合同与本合同的条款相抵触的,则 以本合同的条款为准。

  第十八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生效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1、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合同;(2)保险费交费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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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年附加建筑工程意外团体医疗保险 A 款条款

  (3)解除合同申请书。 2、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

  本公司于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现金价值,但对已发生任何保险 金给付或已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尚未给付保险金的被保险人,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第十九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以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释义

  本合同中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适用主合同的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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