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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附加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团体医疗保险

2014-11-13 09:55:0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7)被保险人醉酒、自杀或故意自伤;

  (8)被保险人中途离开所搭乘的客运交通工具期间;

  (9)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10)被保险人参加驾乘滑翔机、赛车等高风险活动期间。

  w 保险费的支付

  3.1 保险费的支付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须于投保时一次交清。保险期间不满一年的,本

  公司按极短期保险费(见释义6.8)收取保险费。

  x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

  被保险人。

  4.2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 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然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 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4.3 保险金申请 一、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 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合同、保险单及投保单位证明;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6.9);

  (3)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见释义6.10)出具的诊断证明、 转院证明、病历、出院小结、医疗费用原始收据(应含处方)、治疗费用 结算明细表等医疗证明材料;

  (4)公安机关等有权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 证明和资料。 二、如为代理人申领,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 关证明和资料。

  4.4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 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本合同另有约定 的除外。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 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 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 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 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4.5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应 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y 其他事项

  5.1 明确说明与如实

  告知

  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附加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 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 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 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 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 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 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 影响的,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按约定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

  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2 本公司合同解除

  权的限制

  以上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

  行使而消灭。

  5.3 续保 保险期间届满前30日内,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可续保

  本附加险。 本公司有权调整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经调整的保险费将通知投保人, 自续保时起适用。

5.4 效力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一、主险合同终止; 二、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