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邦附加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团体医疗保险
2014-11-13 09:55:0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 附加险合同生效,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 日期。
1.4 解除合同的手续
及风险
一、投保人于本附加险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附加险合
同(即退保)。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3)解除合同申请书;
(4)保险费收据;
(5)投保单位证明。 三、投保人要求解除本附加险合同的,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 日二十四时起,保险责任终止,并于接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 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项下未发生保险事故的各被保险人对应的保 险单的现金价值(见释义6.1)。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v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中不同类别交通工具(见释义6.2)意外伤害(见释义6.3)
医疗保险责任对应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本公司的规定选择。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以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的起
航空意外伤害保 险责任期间
火车意外伤害保 险责任期间
轮船意外伤害保 险责任期间
汽车意外伤害保 险责任期间
讫时间为准。 对于以下各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其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分别为: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且在主险合同有效前提下,被保险人每次以乘 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 定,自持有效机票到达机场通过安全检查时起至被保险人抵达机票载明 的终点走出民航班机舱门时止。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且在主险合同有效前提下,被保险人每次以乘 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火车,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 定,自持有效车票检票进站时起至被保险人抵达车票载明的终点检票出 站时止。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且在主险合同有效前提下,被保险人每次以乘 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轮船,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 定,自持有效船票检票进站时起至被保险人抵达船票载明的终点检票出 站时止。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且在主险合同有效前提下,被保险人每次以乘 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汽车,及驾驶或乘坐私用轿车、单位公
务或商务用车,自进入汽车车厢时起至离开汽车车厢时止。
2.3 保险责任
交通工具意外伤 害医疗保险金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主险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本公司承担
投保人选择的一项或多项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在医院(见释义6.4)接受治疗,本公司对被保 险人因该次意外伤害的治疗而发生的符合本附加险合同保单签发地政府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见释义6.5),按 投保时双方约定的免赔额及给付比例予以补偿。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而住院(见释义6.6)或门急诊治疗, 至保险期间届满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本条前述所列的保险 责任,但最长不超过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 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因遭受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某类交通工具意外伤 害在医院接受治疗一次多次累计给付保险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对应的该 项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
该项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即时终止。
补偿原则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公费医疗、农村合 作医疗保险、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 本公司在保险金额的限额内对剩余部分按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 的保险责任。
2.4 保险责任的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而发生医疗费用时,本公司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6.7);
(4)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 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