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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康航空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1-13 09:52:4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 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 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

  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

  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 保险事故通知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 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若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请按照下列要求申请相应保险金:

  3.3.1 意外身故保险金申请

  若被保险人意外身故,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以下证明和

  资料原件:

  1. 保险合同;

  2.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份证件;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 的死亡证明;

  4. 搭乘飞机的购票凭证或相关搭乘证明;

  5. 其它与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3.3.2 意外全残保险金申请

  若被保险人意外全残,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以下证明和

  资料原件:

  1. 保险合同;

  2.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司法鉴定机构所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鉴定报告书;

  4. 搭乘飞机的购票凭证或相关搭乘证明;

  5. 其它与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因第三方原因导致的延迟除外。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将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

  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发出拒绝

  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 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 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3.6 失踪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飞机时,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失踪 且经法院宣告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意外身故处理,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 合同效力终止。

  若日后发现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时,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后三十日内

  向我们返还已领取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我们与您依法协商处理。

  4 如实告知

  4.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

  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

  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4.2 不如实告知的后果

如果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条规定的如实告